【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訊息。經查證,律師表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在修法前,如果民眾未特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是全面繼承,縱使債務大於遺產仍須負擔所有債務,但修法改成限定繼承後,只需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擔債務,而民眾若有需要,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就無法再提出民事訴訟。所以網傳說法不合時宜,為過時資訊。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訊息?

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為釐清網路流言可能產生的疑問, MyGoPen 針對下列問題實際詢問律師蕭縈璐: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說法正確嗎?

蕭縈璐表示,民法繼承編於民國 98 年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法條依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依目前法律規定,限定繼承無須辦理,僅在繼承人需要拋棄繼承時才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法條依據:民法第1174條)。

關於「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修法前後的差別為何?

蕭縈璐分成四點簡單解釋:

1. 民國 74 年的民法繼承編,如繼承人未特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是全面繼承,縱使被繼承的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仍須負擔所有債務。

2. 民國 96 年的民法繼承編,則是在「保證契約債務」做了全面限定繼承的修法。另在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亦是修法為限定繼承。

3. 民國 98 年的民法繼承編,將被繼承人的遺產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法條依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拋棄繼承,就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全部均拋棄的意思,修法前後並無不同。

按照現行法律,民眾可以如何處理親人的遺產、債務?

蕭縈璐表示,依照現行法律是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有些債權人仍是會對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 雖法院的判決主文均是「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OOOOO元」,但繼承人需一直跑法院開庭。 所以如果繼承人不想要一直跑法院開庭的話,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也無法再對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4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74條

諮詢專家:律師 - 蕭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