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央流行疫情中心同意酒精產品製造商,勿宣稱產品為「防疫清潔用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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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來函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舒特別條例第12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用酒精、防疫清潔用酒精)等。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經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該指揮中心前於109年6月23日函復法務部調查局,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所列「防疫清潔用酒精」範圍,係指揮中心因應防疫所需,現階段同意4家公營事業及家民營酒廠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規定,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法產銷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其13家分別為全久榮企業(股)公司、坤展酒莊、一品香酒業(股)公司、辰鼎生物科技(股)公司、福祿壽國際酒品(股)公司、景明化工(股)公司、日月潭製酒(股)公司、勝達酒廠(股)公司、苗栗酒廠(股)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公司、馬祖酒廠實業(股)公司、台灣糖業(股)公司及台灣菸酒(股)公司。

請注意,主管機關為維護市場正常交易及保護消費者安全,近日執行市售酒精專案市場檢查及購樣檢測,請賣家刊登酒精相關商品時,如非屬前揭13家業者生產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建議勿使用「防疫清潔用酒精」字樣,以免觸法,管理人員如發現賣場揭露上述文字卻非13家指揮中心名單廠商商品,將進行下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