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城鄉長涉施壓索賄 二審判4年5月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8日電)彰化線大城鄉長蔡鴻喜(停職中)及鄉代會主席王宏銘涉嫌向離岸風電工程廠商索賄,台中高分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蔡鴻喜判4年5月,王宏銘判12年,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施作輸電工程,廠商得標後為求順利完工編列地方佣金經費,回饋地方或補償因工程受影響的民眾。

大城鄉的管線鋪設工程經過公墓、廟宇用地,民眾對此有異議,經蔡鴻喜協調化解。廠商擔心無法取得路權延宕施工,透過大城鄉協調委員會主席黃碧枝,交付新台幣350萬給蔡鴻喜,蔡收受後予以核發路證。

王宏銘擔任大城鄉代會主席前,曾任芳苑鄉公所秘書,因覬覦廠商編列的地方佣金,借他公務員權勢,揚言阻止工程施工,並和友人張秝綸夥同數人到工地滋擾,廠商只好先後交付1510萬,此款項王並無回饋地方,由王、張以及中間人花用。

大城鄉地方人士洪舜揚得知王宏銘等人索賄成功,也對廠商暗示有地方勢力,將串連地方抗爭,廠商只得交付1000萬元。

彰化地院一審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蔡鴻喜4年6月,黃碧枝1年6月。王宏銘、張秝綸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3罪,分別被判處3年至6年6月徒刑。洪舜揚依恐嚇取財罪,判刑2年2月、1年2月。

台中高分院認為,依照被告等人指證共犯、自白又繳回犯罪所得的情形,蔡鴻喜改判4月5月、褫奪公權4年,黃碧枝判刑1年5月、褫奪公權1年,王宏銘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張秝綸判刑5年、褫奪公權4年,洪舜揚判刑3年,全案違反貪污部分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