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自己的判決書有無違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據報載,台中一名男子開車因為與他人相撞,被人告過失傷害並提出民事求償,該名男子民事訴訟敗訴後,卻自認自己沒有肇事責任,想在臉書上「取暖」、「討拍」,所以公布自己和對方訴訟的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中包含對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檢察官因而起訴該名男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最後法院判決這名男子有罪,處拘役50日。

按照個資法第2條的規定,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第6條更列舉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6種個人資料是「特種個資」,除非符合第6條所列舉的各款例外,否則不論個人或機關,都不能做任何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即使是第6條以外的其他一般個人資料,例如上面案例所提到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依照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原則上也僅能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

就上面這個個案來說,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公開裁判書,但公開時,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上面這個案例貼在臉書上的民事判決既然包含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就應該不可能是從司法院網站上所蒐集到的,而是由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送達給當事人的,當然,這種蒐集個人資料方式,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但更進一步來分析,按照個資法第20條規定,即使是合法蒐集到的個人資料,也只能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來加以利用。而法院將判決送達給當事人,是要讓當事人瞭解法院判決的理由與判決結果,並不包含放在網路上向網友「取暖」、「討拍」,而即使是需要與他人討論案情,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來做,例如私下討論,沒有必要將含有個人資料的判決書全部公開張貼在臉書上,因此法院認為,這名男子將判決張貼在臉書上向網友取暖的行為,顯然逾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已經違反個資法,所以判處拘役。

所以,建議民眾千萬不要隨便公開自己與他人訴訟結果的判決書來「取暖」、「討拍」,否則搞不好會因小失大,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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