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對總統車隊比中指挨告 因這個理由獲不起訴

56歲的王姓男子,騎著機車因為交管只能在路口等候,當他見到總統車隊經過,一時情緒不滿就以右手比出「中指」,因此被告發涉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王男的態度雖然不妥,但僅是對於交通管制的制度不滿,並未對任何執行公務員當場侮辱,因此難以認定有妨害公務的犯意,處分不起訴。

去年10月28日中午12點15分,王男騎著機車沿著民權東路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民權東路、光復北路口時,因為交通管制燈號變成紅燈而停在路口等候。當他見總統車隊沿光復北路南往北方向行駛並右轉民權東路時,他一時情緒不滿向總統車隊以右手比出「中指」,因此被告發涉犯侮辱公務員罪。

王男到案後坦承當時他有對總統車隊比出中指,但否認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辯稱,民主國家不應該有這種交通管制,讓官員車輛經過,他的行為只是表達不滿,對政治狀況不認同。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王男因為不認同管制交通讓官員先行通過,雖然態度不妥,但並未對當時在場執行公務的公務人侮辱,因此尚認定有妨害公務的犯意,與《刑法》侮辱公務員之構成要件不符,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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